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9日消息(记者 李波)日前,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多名群众反映,牲畜群、宠物等“逛街”成为城市一景,却也容易成为安全隐患。这引起该部门重视,选调专业民警对相关法条和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规定进行普法,并对这类生活在城市中的动物的看管人员提出了一些可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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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人行道上的牛群
“它还转头看我诶,好可爱。”近日驾车等红绿灯时,海口市民陶女士在灵山镇某条马路上看到了排成队的牛群悠哉过路,开始有所担虑。
“据我观察,它们(指牲畜群)多出现在郊区,而郊区马路不宽,行车快,对人畜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陶女士认为,伤到动物会给从事饲养的农户带来损失。而有些司机为躲避动物或猝不及防的调整行车,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最近,家住海口五源河附近的何先生也关注到这一情况,“这一片区有个特点,村庄多,道路多,但红绿灯很少,经常能看到牛羊群走走停停,横穿马路。”对此,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可因地制宜,根据农村饲养多的状况规划出专门一块地,供各家集中饲养放牧,同时引导形成每家出人轮流看护的条件,让牲畜群少上路或过路时“讲规矩”;二是发动相关辖区基层组织多宣传,让从事畜牧养殖的农户对相关状况有所重视。
据了解,人畜“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有效规避事故发生?出现事故后,责任划分又是怎样的?
海口交警普法提建议
针对上述状况,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高荣荣梳理出两条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矿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也就是说,牲畜被放养在道路上,饲养员是有一定责任的,同时,没有拴绳的爬行宠物同样不得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上跑蹿。”高荣荣表示,未按规定牵绳的动物如涉及交通事故,那么他的主人或饲养者将负主要责任。
“如放养在外的家畜宠物绑了能够引导约束其动向的绳子,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视情况而定。比方说,车辆司机看到前方有牛,可躲避刹车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产生交通事故,司机或负更大责任;当饲养员驱牛过路时,明知会影响交通秩序,仍不管不问,以牛‘迎’车,饲养员面临自负损失的同时还将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高荣荣建议,饲养业是“三农”一部分,自然不可因噎废食,但需参与饲养的农户看管好所养牲畜,时时引导他们的活动方向和范围,依法依规做好饲养经营,消除隐患免受损失一举两得;而市内喜欢遛宠物的市民也应根据相应法条,文明豢养,以此规避交通事故发生。目前来看,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还需出台更柔性细致法规。